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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材料管理及考核(煤矿材料管理考核办法)

煤矿管理 3

煤矿环保考核管理办法?是针对煤矿环保减排的考核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有:考核对象。各矿井、选煤厂、洗煤厂、发电厂、焦化厂、活性炭厂、瓦斯发电厂(站)、供热站等单位。

煤矿环保考核管理办法?

是针对煤矿环保减排的考核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有:

考核对象。各矿井、选煤厂、洗煤厂、发电厂、焦化厂、活性炭厂、瓦斯发电厂(站)、供热站等单位。

考核内容。环保减排工作落实情况、各月度、季度、年度计划、总结,各月度、季度、年度报表、各回采、掘进工作面矸石产出排放情况、锅炉房及食堂炉渣、粉尘排放情况、各环保设施设备完好情况、注浆站设备完好情况。

考核办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环保减排完成指标,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未完成环保减排任务均视为未完成等级。

煤矿五项考核是什么?

第一,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12字方针,加大瓦斯治理工作力度。组织专家对45户重点煤矿逐个进行安全技术会诊,找准问题、落实措施,搞好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改造工作。对所有煤矿进行井下通风能力的核定,按照核准的能力定员、定岗、定编,合理配置井下作业人员。同时,要求所有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都要抓紧建立健全数字化瓦斯远程监控系统。今年,国有重点煤矿要实现矿务局(集团公司)内部联网;地方国有煤矿、乡镇煤矿要实现县(区)范围内的联网。

第二,督促煤矿加强现场管理,落实各项管理制度。要加强对45户国有重点煤矿的安全督导,建立督导工作责任制,严格考核奖惩。坚持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加强井下劳动组织管理,合理定岗定员。对下井作业人员和特殊工种要进行强制性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加强机电设备的管理,坚决杜绝失爆设备入井使用。

第三,加强煤矿技术管理,落实技术管理责任制。煤矿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责任体系,严格执行技术政策和技术标准,坚持三同时制度,合理布置井下巷道、采区,搞好采掘衔接,保障合理的通风、排水系统。

第四,建立预警机制,加强应急处置。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要建立应急救援机构和队伍,编制应急救援预案,搞好平时的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第五,坚决关停整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小煤矿。国家局决定对2770个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下发关闭通知,并在人民日报公布,近期将公布1108个。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7月13日是许可证申办的最后期限,各地要坚持标准,严格把关,抓紧做好煤矿安全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

什么要建立健全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带班制度?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根据《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规定:

一、建立和完善下井带班制度

1.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明确下井带班的作业种类、下井带班人员范围、每月下井带班的次数、在井下工作时间、下井带班的任务和职责权限、日班与夜班比例,以及考核奖惩办法等。

2.国有煤矿集团公司管理人员,以及集团公司机关处室负责人,所属各矿的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的下井带班办法,由集团公司制订,报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备案。基层区队负责人、矿机关科室负责人下井带班的具体办法,由煤矿根据实际情况制订。

3.乡镇煤矿、其他民营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出资人下井带班的具体办法,由煤矿所在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制订并负责监督考核,报同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二、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坚持下井带班

1.各类煤矿企业必须安排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下同上。

2.国有煤矿采煤、掘进、通风、维修、井下机电和运输作业,一律由区队负责人带班进行。

3.国有煤矿副总工程师以上的管理人员,每月在完成规定下井次数的同时,熟悉生产的,要保证1至2次下井带班。

4.国有煤矿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要经常下井了解安全生产情况,研究解决井下存在的问题。煤矿在贯通、初次放顶、排瓦斯、揭露煤层、处理火区、探放水、过断层等关键阶段,集团公司的负责人要按规定到现场指导,确保安全生产。

5.乡镇煤矿、其他民营煤矿的各类作业,必须由矿长、副矿长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进行。

三、明确下井带班人员的职责

煤矿材料管理及考核(煤矿材料管理考核办法)

1.下井带班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2.煤矿矿长、区队长是矿、区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下井带班人员协助矿长、区队长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煤矿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长、区队长报告。煤矿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要在追究矿长、区队长责任的同时,追究当班带班人员相应的责任。

四、严格企业内部管理和考核

1.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上一班的带班人员要在井下向接班的带班人员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记交接班记录簿。

2.建立下井带班档案

下井带班的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升井后,要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存档备查。

3.加强企业内部监督考核

要把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情况与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生产资格证及经济收入等挂钩,严格考核。要建立奖惩制度,对认真履行职责、防止事故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五、加大监管监察力度

1.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2.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检查,把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作为监管监察的重要内容,加强检查监督。

3.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主要情况,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通报,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4.对不执行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加强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1.各煤矿企业要把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定期向全体职工及其家属和社会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2.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有关监督检查情况,以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及时核查处理。

3.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监督,对作风扎实、经常深入井下解决安全生产实际问题、表现突出的下井带班人员要大力宣传;对不负责任、甚至弄虚作假的,要予以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