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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技术管理定义及内容_煤矿技术管理定义及内容是什么

煤矿文化 4

4321煤矿管理方针内容?“4321”安全管理模式,即:“四定”,对安全隐患定整改时间、定整改措施、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验收人;“三必”,安全教育必全面、安全管

4321煤矿管理方针内容?

“4321”安全管理模式,即:“四定”,对安全隐患定整改时间、定整改措施、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验收人;“三必”,安全教育必全面、安全管理必提升、安全培训必考试;“二标”,人人上标准岗、人人干标准活;“一实”,实现安全生产。按照新的管理模式,他们紧紧围绕后四个月的安全生产形式和任务,充分利用多种宣传形式,大力宣传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在全区赢造了浓厚的安全氛围。

并不断加强日常管理,坚持每周四集体上岗大检查制度,检查内容涉及安全现场管理、劳保用品佩戴、劳动纪律、设备安全等内容,对查出的问题限期整改,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煤矿安全管理的目的和任务是什么?

1煤矿安全管理的目的是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煤矿安全管理的任务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2开展矿井安全管理期间,需要针对施工人员进行管控,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管理标准,从源头出发,有效的遏制人为条件的出现,进而提升矿井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

煤矿五统一管理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文件精神,规范煤矿企业的劳动用工行为,实现煤矿用工管理规范化,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近日,区安监局对全区煤矿劳动用工实行“五统一”管理:统一发布用工信息、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培训;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煤矿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和派遣;统一管理。

煤矿复工复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合法生产、建设煤矿的复工复产验收工作。

第三条 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根据停工停产状态和性质不同分类实施。停工是指建设煤矿停止施工作业;停产是指生产煤矿停止生产作业。

(一)自行连续停工停产时间不足30天,通风、排水、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正常,且停产期间井下巷道及设备设施维护、安全检查正常实施的煤矿,由煤矿企业(煤矿)负责验收。

(二)下列煤矿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验收:

1.因自然灾害或矿井灾变等原因,安全生产系统或巷道遭到严重破坏或封闭井口(采区)的煤矿;

2.连续停工停产时间达30天及以上的煤矿;

3.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等,被相关部门责令停工停产的煤矿;

4.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需要复工复产验收的其他煤矿。

第四条 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对复工复产煤矿实施分级验收。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的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主要负责人签字;市(地)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的煤矿,由市(地)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市(地)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其他煤矿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煤矿企业(煤矿)组织验收的,由煤矿企业(煤矿)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五条 煤矿启封井口、人员进入严重冲击地压矿井或者停工停产时间30天及以上矿井排查事故隐患前,应先评估安全风险,制定井口启封、事故隐患排查的工作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展井口启封等复工复产前期工作。煤矿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必须划定作业范围,明确作业期限、限定作业地点和各工种作业人数,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

由公安、国土、环保、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责令停工停产的煤矿,须在相关部门已同意恢复生产建设后,方可申请复工复产。

第六条 申请复工复产的煤矿,应当至少具备下列条件:

(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合法有效,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建设煤矿建设手续齐全,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符合相关规定;

(二)达到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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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清楚,矿井和周边老空积水情况清楚;

(四)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正常;

(五)煤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符合要求;

(六)职工安全培训达到《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要求;

(七)灾害治理机构、人员、设备等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八)煤矿有符合规定的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第七条 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复工复产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二)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三)煤矿企业(煤矿)验收。

由部门验收的煤矿,在履行煤矿企业(煤矿)验收程序的同时,还应履行以下程序:

(四)由煤矿企业(煤矿)提出复工复产验收申请;

(五)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

(六)履行签字手续;

(七)下发同意复工复产的通知。

第八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煤矿,不得复工复产:

(一)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的;

(二)煤矿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全面排查隐患、未制定隐患整改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未完成隐患治理的;

(三)未严格履行复工复产验收程序的;

(四)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或未按规定履行签字手续或者部门验收的煤矿未取得复工复产通知的;

(五)存在以设备检修、隐患整改名义擅自组织生产建设行为的;

(六)存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等重大事故隐患的;

(七)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恢复生产建设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

第九条 煤矿自行停工停产期间,要加强安全管理,做好正常的通风、排水、井下巷道及设备设施维护、安全检查、监测监控、值班值守等工作。由煤矿企业(煤矿)负责验收复工复产的煤矿,要告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责令煤矿停工停产后,要及时告知公安、电力等部门(单位)依法停止或限制供应、收缴民用爆炸物品,限制电力供应。

第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下发复工复产通知时,要同时抄送煤矿安全监察、煤炭行业管理、公安、电力等部门(单位)。

第十二条 对验收不合格的煤矿,2个月内不再受理其复工复产验收申请;对弄虚作假、故意隐瞒问题的煤矿,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复工复产验收申请,并将其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擅自复工复产的煤矿,应当责令立即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 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制度,参与验收的人员均要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对验收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凡在复工复产验收工作中违反程序、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煤矿管理职责?

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矿井地质规程》和《储量管理规程》,在部长和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自己所分管的工作。

2、对于违反开采规程,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有权进行处罚。

3、认真计算矿井储量,积极掌握储量动态,严格考核矿井“回采率”。